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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流程,加强运输监管,放宽引种限制,行业期待畜牧法与时俱进,提出六大建议

【 发布时间:2020-05-22 】 【 点击次数:17 】 【 所属分类:饲界周边】

每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畜牧业同样如此。作为畜牧业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在2006年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但我们也要看到,随着中国畜牧业近年来的迅速发展,行业现状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18年非洲猪瘟爆发以来,更是呈现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尽管畜牧法此前已在2015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但目前新的形势也对畜牧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许多行业人士也因应畜牧业的现状,对畜牧法提出了不少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农财宝典新牧网记者对此进行了广泛收集和整理,在此希望展现出行业里最普遍的呼声,也期待有关部门能进行深入研究,在未来将畜牧法进一步完善,更好的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1、生猪交易流程需要升级,行业人士期待更简约高效的模式

如今,很多政府部门都在提倡政务“一站式”服务,让民众“最多跑一次”,畜牧产业涉及到生物安全,行业人士也希望可以简化流程,不仅节约时间还可以减”少疫病传播的风险。

畜牧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非瘟时代,生猪的检疫流程进一步加强,尤其是中南六省实施联防联控后,中南六省外的生猪调入中南六省的条件更为严格。出于生物安全的考虑,行业人士表示理解,但流程和手续在不少行业人士看来耗时过久,希望可以得到优化,提升效率。生猪中介陈益海向记者反映,当前的流程为先在需要猪只的地区办理各项手续,再到可以提供生猪的地区走流程办理手续,一趟下来要花费数日时间,而生猪行情每日都会发生变化,耗时太久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此,行业人士建议有以下两点可以改进:(1)参考人的健康码,对猪进行信息收集和展示,全国信息联通。(2)建议畜牧法新增内容,增加政务网络办理,使调猪的需求可通过网络申报,生猪调出和调入地区的动物检疫部门直接进行沟通,有利于缩短流程并减少生猪中介在各地往返对大环境生物安全造成额外的压力。

2、种畜禽场应尽可能远离交易市场,可考虑间距10公里以上

振兴产业首先要有良种,行业愈发重视种畜禽。从生物安全角度来看,种畜禽场也应该受到最高级别的重视,保护投资巨大、生物安全要求极高的种畜禽场,让畜禽交易市场逐渐远离是很多行业人士的共识。

畜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非瘟新形势下,车辆、人员的流动成为疫病传播的助推器,而畜禽交易市场情况复杂,疫病感染风险巨大,不少行业人士认为三公里的距离可能不够安全。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仇华吉研究员认为,为维护人和动物健康,建议根据风险评估关闭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活畜禽交易市场;不能关闭的活畜禽交易市场应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十公里以外,同时交易市场应进行生物安全监管及人兽共患病和烈性动物传染病的定期监测。

3、运输途中确保畜禽健康,动物运输车要做到可追溯

畜禽调运一直是让行业头大的问题,除了应激,如何保障猪只在路上不被感染成为非瘟时代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畜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要想对抗非瘟,传统的运猪车效果不佳,目前行业内封闭式运猪车逐渐普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出于防止病原扩散和疫情蔓延的考虑,仇华吉研究员建议畜牧法新增对动物运输车辆特别是种猪运输车的要求规范,要做到全封闭、可监控、可追溯。

而令行业人士担心的途中感染病毒的问题,有可能来自途中的检查,也需要有相应地解决方案。在非瘟的阴影下,猪业从上到下开启了清洗、消毒的高等级生物安全模式,而在运输途中进行检查的工作人员也许未进行妥当的消毒工作,很有可能成为病毒传播的帮凶,使猪场在生物安全方面的辛苦白费。

行业人士普遍认为,检查是必要的,但是也应该与时俱进,做好消毒工作再来检查。对此,行业人士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提升:1.发展数字化、信息化,畜禽调运信息全网联通,便于检察人员提前进行消毒;2.建议畜牧法新增对检查人员工作流程的要求规范,应当有完善的消毒环节,确保不携带病毒。

4、建议修订品种审定办法

业内认为,我国虽然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讲,对这项工作认识不深,投入不够,力度不大,使许多珍贵的畜禽种质资源正面临丧失的危险。解决办法除了技术支持外,还要从获得法律法规的支持,但业内反映品种审定办法程序繁杂,不利于新品种的及时培育与推广。

畜牧法第十九条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研究员赵桂苹建议修订品种审定办法,缩短品种培育周期,对于国外卡脖子的品种适当放宽品种培育和鉴定时间。同时就“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建议把“批准”可改为“备案”。

5、鼓励遗传材料专业化推广

种畜禽是养殖业的核心生产力,非瘟冲击后,对种猪打击巨大。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企业“一精难求”。针对这个问题,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私自对外销售冷冻精液,还有部分企业存在跨省销售猪精等情况。不少地区非瘟防控告知书都要求:杜绝采购来历不明的猪精,更不能到疫区采购猪精,显然目前这种情况对防非不利。

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扬翔股份养猪事业部育种中心总监赵云翔博士建议该条例增加“鼓励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专业化推广服务。”同时,对于经销商或者专业化服务,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手续应该与使用种畜禽单位有差异化要求。

6、放宽国外引种条件限制

非瘟冲击后,国内母猪产能锐减,母猪是复产“发动机”,很多地方为了实现复养目标,加大国外引种力度,并对企业提供进口补贴。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2日,我国从法国就进口超4000头种猪,但很多新建种猪场想从国外引种却受阻,阻碍复产工作。
按照畜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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